携程垄断事件遭罚没51.79亿元的法治启示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思考
2026-07-27 09:58:1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肖万 | 作者: | 点击量:5929         

    杨亲辉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2026年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同时处以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7.5%的罚款,共35.21亿元,总计罚没51.79亿元。 本案为我国在线旅游平台服务领域内首起反垄断执法案例,亦是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里罚款比例居首、首次同步运用三种处罚手段的案例。 身为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平竞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者,笔者深切体会到此案影响重大——它不只是针对一家企业垄断行径的法律惩处,更是对平台经济时期流量霸权与算法霸权的体系性矫正,为保障市场公正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树立新的法治标杆。

一、隐蔽的技术性垄断与算法的"宰客"逻辑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程中国国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备支配地位。 2020年到2025年期间,该平台交易额的市场份额依次为53.5%、54.0%、53.3%、59.1%、58.3%、58.7%,对应的市场显示出高度集中的形势。 市场监管总局调查确认其同时开展两种垄断举动:一是借特牌之名行二选一之事,携程以流量扶持、权益保障等作为激励措施,引导交易金额高、服务质量优的高品质酒店选择特牌,且要求这些酒店不得与其他竞争性平台进行合作。 超过九成的特牌酒店长久稳定落实独家合作要求;若发现特牌酒店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就会采取限制流量、摘牌等递进式惩罚手段加以保障。 与早期平台经济领域。和早期直白简单的强制二选一有别,携程没有把这一独家要求写进书面合同,而是通过流量分配机制开展隐性管控来实现。 这种软绳子的控制方式更显隐蔽,但是危害却丝毫无减。 二是迫使金牌无牌酒店提供全网最低价,携程运用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手段自动监控竞争性平台上产品的价格,一旦发现酒店在其他平台的售价更低,就会强制降低携程平台上该酒店的价格。 携程金牌酒店提出需具备比其他平台低20元或者5%以上的价格优势,并且通过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手段保障落实,累计扣除1.22亿元。 有酒店反馈,原本480元一晚的节假日房价被系统改成130元,部分酒店一天内被调价七八次,像关不上的水龙头 这种调价助手在实际运作时,存在多个强制开通、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开通、退出艰难以及退出后自动再度开通的状况,这会把酒店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彻底架空。 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决定书里明确指出,携程通过调整酒店价格成交订单所获取的佣金收入,也就是违法所得,总计达16.58亿元。 该数字自身便体现出其行为影响范围之广、侵害程度之深。

二、服务博弈失灵与市场结构的双重扭曲

首先,保障市场公正竞争的视角考量,携程的垄断行径对在线旅游领域的竞争格局产生系统性损害。 起初携程通过独家合作掌控核心房源,同时封锁优质资源,使得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平台难以获取充足的供给。 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显示出典型的跨边网络效应,也就是平台所拥有的优质酒店数量越多,能够吸引的消费者就越多;而消费者数量增多、规模扩大,会进一步提高对酒店经营者的吸引力。 携程通过这一双边市场特点,通过掌控供给端强化其在需求端的垄断优势,建立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正向反馈循环,这让其他平台即便在技术和服务方面大幅增加投入,在供给端也难以与之竞争。 这类独家合作明显提高了市场进入的壁垒。 新进入者不光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搭建平台基础设施,还要积累充足的用户数量和酒店资源。 而在优质酒店资源被携程锁定之后,潜在的竞争者很难获取开展竞争所需的供给基础。 市场集中程度指标显示2020年到2025年HHI指数一直高于4108,CR3指数一直高于94,这显示该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并且携程的垄断举动进一步稳固这一形势。 其次全网最低价策略表面上给消费者带来好处,实际上歪曲市场价格信息。 当平台强行要求酒店给出全网最低价时,酒店经营者就不能根据自身服务品质、运营成本来合理定价,被迫卷入逐底竞争。 中国饭店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小溪指出:“当酒店因为利润枯竭而无力维护服务品质、无力投入更新改造,消费者最终得到的不是便宜的好酒店,而是便宜但越来越差的酒店。” 这种“内卷式”竞争模式难以持续,最终会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另外酒店经营主体作为独立的市场参与者,原本应具备自主挑选销售途径以及自主确定价格的权益。 携程的独家合作要求以及强制调价措施,对酒店经营者跨平台经营的自主性造成限制,阻碍市场资源要素的自由流通。 平台经济的核心在于连接和协同,其价值显示为通过开放生态为中小企业赋能、服务广大消费者;但是携程把开放的互联网变成封闭花园,既损害酒店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又抑制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

三、消费者选择权的虚置及长期福利减损

笔者多年来投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业务实践,特别留意本案里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方面。 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消费者福利,而携程的垄断措施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多方面性以及持续性和长期性。 携程通过独家协作锁定高品质酒店资源,明显降低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平台上可供选择的酒店品牌与房源,不少消费者察觉部分酒店显示只能在携程上搜到的情况,这并非酒店在多平台运营方面没精力所致,不是仅在携程平台可见这般,而是被携程用看不见的绳子拴在该平台上当消费者仅能从某一平台获取特定酒店信息时,其货比三家的权利就遭到实质性剥夺,选择范围的缩减直接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的议价能力被削弱。 就携程所辩称全网最低价有利于消费者,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不能把价格当作衡量消费者权益的唯一尺度,酒店品质、服务水准等同样直接关联到消费者利益。 全网最低价并非平台让利,而是逼迫商家承担成本;当酒店利润遭严重挤压,只能通过降低服务品质来弥补损失时,消费者获得的仅是低价低质甚至低价劣质的服务。 从短期视角而言好像体验到低价,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却是为质量打折扣的服务付费。 从更宏观的方面来看,全网最低价行为让酒店经营者更难在竞争性平台上降低价格,甚至不得不提高竞争性平台的价格以弥补利润损失。 即便消费者不选用携程,仍然可能因携程的垄断措施而承担更高的价钱——消费者以为低价是红利,实则只是内卷链条上的最后一环。 此价格传导机制足以表明,垄断行为的危害并非仅局限于某一个平台,而是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消费者群体。 反垄断法所保障的并非某一时刻的低价,而是具备可持续性的消费者福利。 当行业出现逐底竞争的状况,酒店利润不断下滑,其就没有能力开展服务升级和进行设施更新。 从长远角度来看,全网最低价影响阻碍酒店行业提高品质与优化服务。 消费者今日省下的几块钱微薄费用,明日或许要付出服务降级、选择减少的更大代价。 这恰是反垄断法需进行干预的根本原因——恢复市场竞争的秩序,从本质上保障消费者的福利,并非仅追求某时某地的价格表面情况。

四、技术中立的否定与“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矫正

携程案之所以挨最重的罚,遭到严格惩处,不只是因其规模庞大、行为具有代表性,更在于它所代表的流量垄断与算法霸权式经营模式已到必须采取行动的阶段,触碰监管红线。 从法治建设的方面来审视,本案给出三重深度启示。 第一,技术手段绝不能充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 携程运用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工具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企图凭借技术的复杂特性来逃避法律监管。 不过监管部门通过深度开展大数据分析与算法解析,成功揭开技术的伪装,还原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质。 这显示出不管技术多么复杂、手段多么隐蔽,只要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就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障需凭借反垄断法这把利器以及多方力量来开展协同共治。 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侧重于个别交易中的权利救济。 但是在平台经济时期的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通常具备系统性与结构性特点——并非某一宗交易出现问题,而是整个市场竞争形势遭到扭曲,导致消费者从根本上失去选择权和议价权。 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规范来恢复市场竞争的秩序,从根本方面保障消费者的福利,是建立消费者权益保的上游防线,其重要意义不逊色于个案的维权救济。 就本案而言,市场监管总局接到众多来自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报,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保委以及律师团等组织于推动案件调查、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同样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依靠行政监管单兵突进,还需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司法救济协同配合,以此形成保护的合力。 第三,从最终方面看,反垄断执法是深度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有效手段。 携程的案例表明,“内卷式”竞争并非市场自然演进的产物,而是垄断势力扭曲市场机制、挤压上下游经营者所催生的异常生态。 当平台凭借支配地位把竞争从比谁服务更好拉低至比谁价格更低、谁更能忍受压榨时,整个行业就陷入低水平的循环。 反垄断执法工作通过破除垄断者的控制能力,恢复价格信号的真实程度与竞争渠道的多样特性,促使经营者回归到依靠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运营效能来获取市场优势的正确轨道,这恰恰是从内卷迈向共赢的主要法治途径。

总之,携程被处以51.79亿元罚没款,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历程里的一个标志性大事件,备受关注。 本案破除了全网最低价这一长久存在的行业暗规则,界定流量垄断、和算法霸权的法律界限。 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视角看,本案的查办可恢复被垄断行径阻碍的竞争机制,为其他平台以及潜在进入者开拓公平竞争的空间;从消费者权益保的视角看,它连通从市场竞争到消费者福利的传导链路,让消费者成为竞争的受益者而非内卷的牺牲品。 身为法律从业者,我们要认识到反垄断执法的最大意义并非是高额罚款,而是疏通被垄断行为阻碍堵塞的公平竞争机制、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 当下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如何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坚守公平竞争的底线,如何在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携程案的查办给出明确的答案: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法治的红线——此二者,实则是一枚硬币的一体两面。

 

(作者简介:杨亲辉,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团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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